一、本署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公布食品廣告標示詞句認定表,並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但由於客觀環境的變遷,已不敷使用,故本署參考美、日等國外管理情形,整理衛生單位近年來查處違規廣告標示之案例、彙集各方意見,針對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是否涉及醫療效能、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原則予以修正。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因此我國在食品廣告及標示管理上主要分為三種層次: 1. 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 2. 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 3. 未使人誤認有醫療之效能且未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 三、至於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另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在此認定表內規範。 四、各級衛生機關對於可能涉嫌違規之產品,應視個案所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切勿咬文嚼字,以達毋枉毋縱之管理目標。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